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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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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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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群众之间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更好地谈心沟通、交流思想、互相监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党章》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第三条  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小组,并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为全市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第四条  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对其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如实记载,每年年底上报机关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条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可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临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情况下可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报市委同意。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抓好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9个主要环节工作任务。会前,应将会议主题、召开时间和征求意见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布。

第十二条  会前党组(党委)书记应带头与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分别谈心交心,党员领导干部之间除相互谈心交心外,还应与所分管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心交心,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内容要求,根据会议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对照检查材料质量。

第十五条  为确保每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民主生活会受到一次思想教育,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全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请假者不能超过2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党员领导干部,应事先请假,在征得党组(党委)书记同意后,将发言提纲提交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组(党委)书记主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精神,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红红脸、出出汗”的要求,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发言提纲及会议记录,会后分别报送纪委和组织部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会后,要以文件、会议等适当形式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公示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  每位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联系基层及所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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